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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文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作者: 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16-03-01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体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暂行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充分考虑了试点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注重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运用市场化方式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与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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